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依据规划制定阶段性行动计划,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指标、重大工程项目分别纳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投资计划,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将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加快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各项建设内容的执行和落实。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行政区域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制定和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二)优化政策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加快公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预防与控制、应急救援处置、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全面规范实施依法委托镇街安全执法并提高执法能力。
(三)加强源头控制,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和评估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易燃易爆气体、城市燃气等重点领域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贯彻落实213号省政府令关于安全“三同时”制度的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严格执行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和建筑施工等行业的源头监管。加强对企业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依法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制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差、对公共安全威胁大的企业进入市场。要建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设立的重要前提条件。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发改、经信、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审核、备案时,严格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未通过安全评价或评估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开的安全生产许可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其他安全生产重点行业,提高技术、工艺和安全装备水平,促进安全产业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淘汰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化工、小冶金等企业。制定对易导致多发性、群体性职业危害事故的物质的使用规定,鼓励企业使用更为安全的替代品。禁止设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生产其所需原料的生产企业,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总量,不再增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全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园区内建设,对安全距离不足或构成公共安全威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关停、搬迁、转产”等措施进行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加快搬迁进度,逐步迁入工业园区,迁出前不再批准扩建改造。严禁设立新的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
(五)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投入力度,重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市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前基础上,每年增长20%。
严格执行企业安全费用政策,加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安全技术改造投入到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足额安排用于安全技术应用和改造、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六)建立跟踪考评机制,推进规划任务落实。建立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评估检查机制,将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和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建设目标任务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各级要将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纳入班子考核和工作考核,加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任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