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通道、疏散楼梯、应急照明、安全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应急广播和安全用电、应急突发事件预案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所存在隐患的整治力度,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水平。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和监管工作,落实大型活动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通道堵塞等习惯性违法行为和“三合一”建筑的监管,确保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100%。继续推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断完善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与监管机制。

  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行业专项整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以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人、车、路和行车秩序、路面执法等环节,加强对专业客货运输车辆、旅游车辆、学生接送车辆和施工车辆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督与管理,取缔非法挂靠车辆,监督车辆单位和车主确保车辆设备状况完好和安全行驶。加大对危桥险段、车流人流密集路段和事故多发地段的整治力度,继续整改和消除道路隐患。在城乡道路和市政公交重点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防撞墩、警示桩、安全标志等。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和运输市场准入。继续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完善农村交通安全设施。

  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转包行为,强化对建筑违法行为处罚和检查力度。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落实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继续规范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强化施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与安全生产挂钩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依法强化对建筑安全事故的处罚与惩戒力度。继续深化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大型施工设备事故的安全专项整治;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建立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评价体系。实现科学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完善工作机制和体系。严把特种设备安全准入关,深入开展气瓶、压力管道、电站锅炉、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起重机械以及土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全面排查整治全市各类学校危害师生生命安全的危房、消防、压力容器、校车、周边环境等安全隐患,以及学校在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应急管理、安全教育、校车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努力创造安全稳定的学校环境。重点治理学校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隐患,电梯、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运动场、体育馆、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学校楼道、楼梯、扶手和楼梯间照明设施以及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重点抓好旅游交通安全、旅游景区和住宿餐饮接待单位安全监管、大型节庆活动和娱乐活动监管,全面排查治理旅游经营、接待单位及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水利、渔业、供电、林业、农机、冶金、机械、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专项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2.加大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开展安全隐患普查工作,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动态掌握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情况,建立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特别整改工程、档案管理、追踪督办机制,推行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重大隐患实行市、县(市、区)、镇街三级政府挂牌限期督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加强对违章建筑、火灾隐患、水电线管网、锅炉、电梯等设施设备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消除高空坠物、化粪池和下水道易爆气体聚集等安全隐患。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房屋的经常性排查,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提高房屋安全等级。积极推广在城市主要下水道、化粪池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五)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安全条件,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

  1.统筹规划城乡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城乡生产生活设施选址要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要求,严把安全关。及时制定或修订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消防间距,确保预留足够的应急避难场所和通道,加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装备建设。在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检测评估、修复或加固,确保设施运行安全。3.加快交通安全“生命工程”建设。在加快城乡公路建设、提升公路等级、改善路面条件的同时,通过在危险路段设置路侧防撞护栏、减速垄、减速丘、全幅振动带、反光镜等安全设施,提高城乡公路安全服务水平。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完善道路安全电子监控系统,增设中小学、幼儿园附近机动车道行人过街设施。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护和管理,加强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公交专用道、公交港湾的建设和监管,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危(病)桥维修改造,确保交通设施运行安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