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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2.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河口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3.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属于国家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等)项目的核准权由河口区行使。
  (二)物价方面。
  4.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部分省、市属派出单位(供电除外)由河口区负责日常价格监督管理。
  5.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所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及以上学校由市物价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所属的其他小学、幼儿园由河口区负责价格监督检查。
  6.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的胜利油田及各社区所属的大型及综合性医院(胜利油田河口医院、孤岛医院、滨海医院),由市物价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油田社区所属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由河口区负责价格监督检查。
  7.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的水、气、暖销售企业价格执行情况和物业公司的水、气、暖代收费,由河口区监督检查,电销售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
  8.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中海油、仙河制药厂的价格行为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其他企业的价格行为,由河口区监督检查。
  (三)民政方面。
  9.河口区城镇居民地和城镇街道的命名、更名权由河口区行使,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
  10.按照企业注册的工商机关确定劳动执法监察范围,在河口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由河口区负责。
  (五)国土资源方面。
  11.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负责编制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区级项目供地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纳入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年度供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12.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负责编制辖区内(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除外)的项目用地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负责编制辖区内项目用地供地预公告、出让公告及公开出让文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负责辖区内项目用地公开出让的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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