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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政办字〔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事权的通知》(东编发〔20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事权划分事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权的划转和衔接工作,确保于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负责将已在市本级安排的属下放事项的预算项目,划转到区财政部门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事权划分期间工作正常运转。市区事权划分工作结束后,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编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编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市区事权划分事项

  一、东营区(41项)
  (一)发展改革方面。
  1.行使县级企业项目投资核准权,并对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停靠能力300吨以下码头等项目行使市级核准权(跨县区项目除外)。
  2.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东营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3.落户在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县级审批范围内的油田改制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由东营区行使。
  4.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属于国家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等)项目的核准权由东营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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