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在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中建立技术开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信息中心、人才培训中心、人才信息服务中心、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引导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挥基础研究基地、工程试验基地作用,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解决民营企业技术难题。充分利用科技基础条件网络平台,整合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等公共科技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共享数据信息服务。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定期编制并公布我市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重点推广新产品及本地配套名优产品目录,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地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和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投标。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民营企业相关项目的扶持,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投资方面的咨询、辅导等服务。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工程承包,开展跨国并购、跨国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拓展国际市场。
八、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有关资金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以及贷款融资、信用担保、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扶持资金。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办法,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认真落实各级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等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支持在各类园区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事务代理、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财务融资、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