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宽企业出资限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放宽公司出资期限,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但无法按期缴付余下出资的,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出资期限,延长后的累计出资期限不超过3年,投资公司可在设立后5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金)。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
(一)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各金融机构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政策,放宽信贷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支持各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分部、票据分中心等营运中心,在贷款授信、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推动各银行专门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的营业网点和特色柜台,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设立机构网点,加快推进市商业银行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设网点。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引导民营企业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保险公司,支持民营企业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加快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步伐。制定信贷奖励措施,对中小企业贷款年内月平均比上一年月平均增长较大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全面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银行机构签订的《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提报重点支持项目,推动信贷资金尽快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整合现有信用担保资源,规范担保行业管理,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创新担保方式,提升担保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推进资信高的企业之间、业户之间建立互保互助组织。对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年末担保总额的5‰给予基础性补助资金,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大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支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指导和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择优培育一批、辅导储备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加大扶持力度,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模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提升民营经济的产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