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东政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精神,现就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拓展领域、调整结构、提升质量为重点,加大政府扶持,强化服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增强民营经济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再上新水平。
(二)主要目标。今后5年,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民营经济吸纳就业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95%以上,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和产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放宽经营领域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进一步放宽经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市场准入登记,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水利、石油、矿产以及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二)放宽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限制。积极支持企业申请使用冠省名、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支持企业名称中的“山东”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半岛蓝色经济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表述。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金融保理”、“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