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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建成时限、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会同东营区政府与开发单位签订配建合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相关事项。商品住房预售审批中,要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商品住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明确标注。将配建指标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纳入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有关事项。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配建指标。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要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向开发单位支付市级应承担的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费用。
  (六)住房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专门说明和标注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及有关配建指标。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注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开发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其所在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总承包,按照配建合同约定,配套建设、按时交付。
  第十条 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或其他机构投资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项目开发单位或其他机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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