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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配建指标确定和监督落实等工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东营区政府负责中心城除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外的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建设的监督实施和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商品住房项目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具体配建比例及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数量和规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保障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所在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完成。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套型建筑面积,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居住和谐、管理方便的原则进行布局,以栋、单元或纵向半个单元为单位集中安排。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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