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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市场营销和资金互助合作等服务。
  (三)提供信贷优惠。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大力开展“银社对接,信贷支农”活动,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各县区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短缺的问题。将符合产业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保险模式。
  (四)落实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实行免税,对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五)放宽用地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等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可视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需要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优惠水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七)畅通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支持项目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可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九)提供法律援助。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援助体系,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相关法律文书,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任何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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