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做好管道普查工作。组织管道企业对管道设施进行一次普查,全面掌握管道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形成全市已建成管道竣工测量图,完善管道标识。管道企业要将已建成管道竣工测量图及时报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为做好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三、广泛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积极采取各种宣传手段,在管道沿线和重点区域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
《管道保护法》和《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自觉维护管道安全。切实加强执法培训,组织各级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面提升依法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要将管道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市油区办负责全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油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油区办要依照
《管道保护法》和省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企业责任。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
《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定期维修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制定管道应急预案,加强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管道保护与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三)认真执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建管道报备制度。管道企业在管道规划、选线阶段,应向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管道保护方案,经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时,要在开工前30日内向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在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道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认真落实管道保护方案,杜绝埋下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