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每季度要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有关单位名录的行政记录,报送时间为季后25日前。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特别要注意对财务统计报表的填报和审核,重点关注财务状况统计表中的工资、福利、津贴、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增加值的构成项目,杜绝漏报和错报现象;对反映行业经济总量、结构、从业人员和资产、负债、权益等方面的情况要进行评估,切实保证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地反映国民经济各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要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对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对利用统计数据骗取荣誉的,要会同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并取消称号。
三、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和工作设备。其他有关部门要指定有关科室负责统计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匹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各级各部门统计机构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对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要按照《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上报、审核、检查、发布、归档、移交等业务工作流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规划、管理和指导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确保基层统计单位工作规范、填报的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较高数据处理能力的计算机和网络传输设备,按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四大工程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数据处理和传输平台,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推行电子台账和统计报表、统计信息网上直报,提高统计效率,努力实现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之间的信息和资料共享。同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各级统计人员要依法取得统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对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提出统计调查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本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特别是涉及考核、评估和审定全市科学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要重点分析,包括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和16个省辖市水平的分析比较、辖区内各县发展水平的分析比较,及时发现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问题,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市在全国、全省改革发展中的实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