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营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会展业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下同)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商品交易、信息技术交流等形式的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会展活动,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或与主办单位达成协议,具体组织实施会展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会展业的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市会展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会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拟订促进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会展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会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育规范会展市场。对全市会展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和工作指导,对各类会展机构和会展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对来我市举办的各类展会进行登记备案和审批指导;
(四)促进会展经济发展。负责全市会展经济的宣传、推介和有关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发布工作;管理、维护会展网站;培训会展工作人员;
(五)组织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会展、节庆活动;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监督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