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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11.邮政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
  12.教育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
  13.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
  14.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15.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16.《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7.节能建筑认定证明材料;
  1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1.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2.开发企业自所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备案,填报《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标准文本,提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资料。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查验备案材料、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核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4.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本通知规定的提报材料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七)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经综合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开发项目,不予办理房屋、基础设施及配套公用设施的产权登记及移交手续。
  (九)开发企业在申请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三、认真落实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综合验收备案工作联席会议,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证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责任落实。综合验收备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意识,积极参加、共同做好综合验收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验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消防验收;环保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邮政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教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教育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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