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环保、邮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综合验收备案的主体责任单位。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备案,但小区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使用功能要求。
(四)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用途、容积率等使用土地;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产权界定是否清晰;
4.单项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小区配套、燃气、消防、环保、邮政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8.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完毕;
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五)开发企业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东营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书》、《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含小区配套工程);
5.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6.城市排水许可证及市政基础设施验收、核验的证明材料;
7.开发企业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供应或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8.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证明材料;
9.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书;
10.环保验收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