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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房地产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不配套、配套工程质量差、购房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从2009年8月起,按照省里统一要求,我市实行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加强城市房地产项目管理、确保开发项目基础公用设施配套完善、提高配套工程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具体实践中存在着制度执行不严格、规定落实不到位、验收备案不规范、部门配合不协调等问题,影响了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严肃性,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深刻认识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除外)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
  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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