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实施“绿色图章”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实施“绿色图章”(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制度是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高效生态经济区的迫切需要。为确保该项制度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验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地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
二、实施程序
(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项目所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交建设工程绿化设计方案、有关图纸及相关资料。
(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验。
(三)审验合格后,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并在申报图纸图签处加盖“绿色图章”。
(四)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签章的图纸,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加盖“绿色图章”的工程项目,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配套绿化工程未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验收的不予备案。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规划竣工验收时,对擅自降低绿地率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对园林企业承接未加盖“绿色图章”绿化工程的,记入不良记录。
(五)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绿地,应委托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并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东价函〔2010〕7号)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