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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市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49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剥离设立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省以上管理部门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省重点物流企业、软件生产企业。
  (二)剥离后新办企业的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三)对剥离出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2011年完成非核心业务剥离、原缴纳增值税的辅助业务改为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入库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2011年、2012年按100%,2013年、2014年、2015年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税负增加,享受本条政策后,税负高于未实施剥离前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
  (五)对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过程中资产转让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财政收入地方留成数额给予补助。
  (六)对大中型服务业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发生的审计、评估、转让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七)对剥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自2011年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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