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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可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台或者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院校(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负责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发布共享信息、组织购置评议和实施奖励等。
  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工作。
  第五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当能够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
  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与黄河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支持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承诺提供共享服务。共享服务承诺应当包括共享服务可行性论证以及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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