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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11〕65号)


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用工管理,保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权益,合理控制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含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市级群团组织和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用人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项目)需要聘用不纳入正式行政(事业)编制限额管理、需财政纳入预算经费支出的临时用工。市级用人单位编外使用聘用人员仅限于机关辅助岗位、后勤服务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四、市级用人单位本着“工作需要、定员控制、能进能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一)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原则上应在2008年市政府批准核定的员额内控制使用。
  (二)新组建的单位或新增工作任务后,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编外使用聘用人员控制员额。
  控制员额数内聘用人员的经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五、市级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凡适合企业下岗军转干部、高校毕业生、“4050”失业人员以及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优先选用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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