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德办函〔2011〕86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2011年9月1日,我市校方责任保险统一招标两年合同期届满,为顺利推进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效转移和化解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与《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保持一致,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费和保险金额
保费:全市实行5元/生·学年。
保险金额:每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5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9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每生赔偿限额2000元,免赔额100元。
二、保险费来源和支付方式
依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德府发〔2007〕13号),保险费继续按照“谁办学、谁负担”原则,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各级政府设立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专项资金,纳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支付;各级民办教育机构由举办主体负责全额支付。
三、保险条款
按照《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执行。
四、保险机构
按照四川省招标确定的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承保。
五、工作机构
德阳市教育局是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实施办法、落实统一投保操作流程,指导和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有效措施;要积极探索,创新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方法;要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与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相结合,强化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促进校方责任保险在教育风险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加全面有效的作用。
附件: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