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实施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九)落实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市、县两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预征率征收,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不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开发项目名单及时通报同级地税部门。
(十)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市、县两级要积极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的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此项工作在市、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地税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
(十一)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件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的信贷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实施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十二)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市、县两级要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优先提供“净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及时开工。根据住房建设计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紧清理存量可利用土地,在收回的闲置土地和政府储备的“净地”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配建制度,在配建公共租赁个体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在编制供地方案设定土地出让条件时,将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套数、面积、建设标准及开竣工时间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全程监管。
(十三)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综合评标方法,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