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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印发后,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一、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及川府发〔2010〕32号、川办发〔2011〕16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决执行已确定的住房价格控制目标。3月31日市政府和广汉、什邡、绵竹市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分别承诺了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的增长幅度将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内,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县、区也要明确调控目标,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对社会的承诺。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政府授权市监察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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