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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1〕2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二、加强监控,认真开展汛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分别组织实施汛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严格督促责任方加强监控,切实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安监部门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检查。

  (二)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爆器材等的安全检查。

  (三)教育、卫生部门牵头,分别负责学校、医院等的安全检查。

  (四)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水运、车站、运输企业及驾校等的安全检查。

  (五)煤管部门牵头,负责煤矿的安全检查。

  (六)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冶金、有色、通讯等的安全检查。

  (七)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的安全检查。

  (八)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城市公共安全设施等的安全检查。

  (九)水务部门牵头,负责水利、渔业船舶和城市供排水系统等的安全检查。

  (十)商务部门牵头,负责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

  (十一)质监部门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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