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是实施行政指导的领导机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是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工作机构,具体指导和执行与职能职责有关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部门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流通监督管理、企业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检查办案等业务部门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主导部门,具体负责承担拟定本业务口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计划、梳理细化本业务口的各项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组织实施等工作,应当做到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每半年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窗口、办案部门、工商所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贯彻实施和日常落实,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所属业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行政指导实施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有关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人教、监察、财装、信息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照相关规定认真抓好政务督查、绩效评估、宣传报道、培训教育、经费及信息技术运用及其他相关工作,为深入持续开展行政指导提供有效的工作支持。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指导应当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可以普遍适用行政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梳理、完善本部门业务岗位行政指导的事项、步骤、方式,自觉运用行政指导履行职能工作,并加强对基层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第十八条 可以适用行政指导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事项:
(一)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规范直销监管;
(三)规制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