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管的关系,在贯彻落实好各项服务措施的同时,要结合年检,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一)严格审查登记事项。在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年检、验照材料时,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要逐项严格审查。登记事项实际发生变动的,应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凡企业年检报告书或个体工商户验照表,基本情况填写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后,才能予以年检、验照。
(二)严格审查前置审批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年检、验照时应提交前置许可证件复印件,其中要注意金融类如期货、银行、证券等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是批文,年检时应重点审查换发的许可证。无前置许可证件、前置许可证件失效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告知等方式,要求企业提交新的有效前置行政许可证件,或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应依法处理。
(三)严格审查《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对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经营主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年检或验照时,应要求其重新提交有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未能提交有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不得通过年检或验照。
(四)严格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或经营范围中未标注“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年检时应重点审查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责令其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严格审查煤矿开采企业。煤矿开采企业应先由所在地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并应结合属地监管等相关情况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再由企业将年检材料及工商所初审意见报送登记机关办理年检。原省工商局登记的已将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的技术咨询”等的原煤炭生产企业,部分已经迁移到属地工商局登记,该类企业年检时应提交审计报告,并由所在地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初审意见要载明该企业是否仍在开展煤炭生产等经营活动,再由企业将年检材料及工商所初审意见报送至属地工商局办理年检。
四、以企业年检为契机,加强数据清理和核对,进一步提高登记数据质量
2011年是工商开展“数据质量建设年”活动的第二年,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利用2010年度年检、验照工作,在保证新录入的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对内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数据的核对和清理,进一步提高登记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