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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的通知
(闽工商市〔2011〕183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决定开展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工作,并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福建省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办法

  一、考评目的

  通过考评,规范诚信市场创建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标准,切实调动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有效提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切实增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职能,加快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更好地体现工商部门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和执法的高度统一;切实提升我省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工作实效,充分发挥诚信市场示范点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带动全省各类市场深入推进诚信建设,推动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深入开展。

  二、考评内容

  根据创建诚信市场活动要求,结合工商工作实际,考评内容分为主体规范、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费维权、信用建设五项内容,共设置40项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统一不设置加分项目,指标计分、扣分分值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考评标准中指标扣分扣完本级分值为止,不倒扣(具体考评细则详见附件)。

  三、考评方法

  考评采取组织考评与逐级推荐相结合、定期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组织考评、汇总通报、逐级推荐、结果运用四项程序进行。

  1.组织考评。各级工商局按照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对辖区内诚信市场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考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现场暗访等方法,并根据需要组织问卷调查、现场座谈、走访考察,结合平时掌握、督促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照考评标准逐项打分。

  2.汇总通报。在组织考评的基础上,各级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部门汇总各诚信市场创建单位最终考评得分,符合要求的经本局领导审批后,确定为本级“诚信市场创建示范点”,考评结果向各创建单位通报。

  3.逐级推荐。下一级工商局可以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商局推荐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为上一级“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上一级工商局根据推荐报告和工作部署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考评,符合要求的予以确定,并将考评和确定情况及时反馈推荐单位(推荐和确定名额由上一级工商局决定)。

  4.结果运用。根据考评结果,评选表彰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优先推荐参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各级工商部门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商部门要将考评工作作为推动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摆上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场规范管理部门及工商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有序开展。

  2.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指导市场开办者开展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将指导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日常化、业务化、长效化、规范化;各级工商局要抓好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示范点的培育、规范、考评和推荐工作,认真组织收集情况、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经常对《福建省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细则》中所列的有关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准确评价,认真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打造亮点,持之以恒地推进各项工作。要通过考评,推动创建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落实到位。

  3.严格督促,注重提升。要严格落实督查制度,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坚持每月定期对诚信市场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设区市工商局要坚持每季度定期督促检查,省工商局将在年中组织半年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基层和创建单位的意见建议,掌握、分析基层创建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发挥考评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导向作用,推进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深入开展。

  附件:福建省工商系统创建诚信市场示范点考评细则

序号

类型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

主体规范(20分)

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实施方案。

2

未建立组织机构不得分,组织机构不健全、无实施方案各扣1分。

2

制定和落实市场信用管理八项制度并公开公示:1、检查验收制度;2、台帐登记制度;3、市场公示制度;4、先行赔偿制度;5、质量承诺制度;6、合同管理制度;7、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8、信用管理制度。

3

制度详细具体并以上墙或活页平台、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公示的得3分,制度每缺少一项扣0.5分、不详细具体每项扣0.3分,未公示的每项各扣0.5分。

3

设置各类创建活动电子台帐、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市场经营户基本情况台账;2、重要商品管理情况台账;3、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台账;4、消费者投诉台账;5、信用管理教育培训台账;6、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台账;7、品牌管理台账;8、星级信用商户或文明经营户评比台账。

4

未设置电子台账、资料或未按规定保存的每项扣0.5分,不详细具体每项扣0.3分。

4

市场开办者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档案室(或档案柜)、消费者服务台,在互联网上建有市场主页开通信息互联网络。

3

未设办公室扣1分,未设档案室(柜)、消费者服务台各扣0.5分;未在互联网上建立市场主页扣1分,应更新而未及时更新信息每次扣0.5分。

5

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牌)或者电子信息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消费警示和提示、入场经营者的奖惩等信息。

2

未设立公示栏(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不得分,每少公示一项内容扣0.5分。

6

市场开办者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及变更登记手续。

2

未悬挂扣1分,未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扣0.5分;未及时办理年检扣1分;未及时办理变更扣0.5分。

7

市场开办者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依法签订入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履行对场内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

2

抽查档案20户:未依法审查资格每户扣0.5分,未签合同每户扣0.5分,合同中未约定责任和义务扣0.5分、有“霸王条款”扣1分。

8

场内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按核准登记事项经营。

2

现场抽查10户:未办照每户扣1分,未悬挂、未按核准登记事项经营每户扣0.5分。

9

商品质量(25分)

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承诺书。

2

现场抽查10户:未签订承诺书每户扣1分,未签订达3户的取消参评资格。

10

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

3

查看检查台账,缺漏一项扣1分。

11

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化管理等方式监督检查场内经营者的商品质量,形成电子台账、记录。

2

未采用电子化管理方式监督检查不得分,未形成电子台账扣1分。

12

市场开办者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商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公示。

2

应配备而未配备检测设备、人员扣2分;应检测而未检测扣2分,检测频率低扣1分;未及时公示每次扣0.5分。

13

场内经营者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

核实查证:有前述情形的每起扣1分,达3起的取消参评资格。

14

场内经营者做到商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审验供货者商品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证件。

3

现场抽查10户:无进货查验记录、未索证索票每项扣0.5分,达3户的取消参评资格。

15

场内经营者建立商品进(销)货台账,妥善保管台账,台账及购销发票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主动配合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台账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

现场抽查10户:未建立台账每户扣1分,未妥善保管台账及购销发票或保存期达不到要求每户扣0.5分;不配合监管的每户扣0.5分。

16

场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出具销货凭证,提供质量承诺卡(书),开展售后服务,落实“三包”制度。

2

现场抽查10户:未出具销售凭证、承诺卡(书)、未落实“三包”制度或售后服务每次扣1分,前述行为达3户取消参评资格。

17

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销售,主动下架退市,对销售的不合格退市商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退款或赔偿,并做好相关记录。市场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

未按规定停止销售或下架退市每次扣1分,对不合格退市商品不执行退款或赔偿每次扣1分,有上述情况达3次的取消参评资格,无记录每项扣0.5分;不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的,每次扣0.5分。

18

场内经营者不严格执行相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导致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

调查核实,发现1件扣2分。

19

经营秩序(25分)

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以及市场经营秩序、卫生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入场经营管理等市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

查处制度文本和检查台账,缺漏一项扣0.5分。

20

市场开办者定期对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是否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3

检查查验记录:无查验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扣1分。

21

市场开办者将场内经营者知名商品经营情况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登记管理档案。

2

知名商品经营准入情况应录入而未及时录入系统(或模块)每户扣0.5分,未建登记管理档案的每户扣0.5分。

22

场内经营者经营驰名商标商品、著名商标商品等知名商品的,应向供货者索取商标注册及相关文件。

2

现场抽查10户:未索取商标注册及相关文件每户扣0.5分。

23

场内经营者应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场开办者提供所经营知名商品的相关证件及资料。

2

不提供经营知名商品相关证件及资料每户扣1分,未及时提供每户扣0.5分。

24

场内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不在知名商品范围的,不得擅自冒称为知名商品。

2

现场检查:冒称知名商品的每户扣1分,达3户取消参评资格。

25

场内经营者做到商品明码标价,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

3

未做到每户各扣0.5分。

26

场内经营者用语文明,礼貌待客,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不弄虚作假和欺骗消费者,不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

3

现场暗访10户:有前述情形的每起扣1.5分,达3起或当年被媒体曝光1起并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参评资格。

27

市场开办者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不配合查处的,发现一次扣1分。

28

市场内外整洁有序,科学合理划行归市并设置营业区位分布图,店(摊、柜)牌标识及广告规范,商品陈列规范、分类明晰。

3

不符合标准的每项扣1分。

29

消费维权(10分)

设立消费者投诉点,并公示投诉电话。

2

未设投诉点扣2分,未公示投诉电话扣1分。

30

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或举报,并做好台账记录,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消费者投诉等信息档案应当保留不少于二年。

3

未受理每件扣1分、记录不全的每件扣0.5分,受理消费投诉不正常、未建立档案、未按要求期限保留档案的各扣0.5分。

31

消费者投诉处理率应达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8%。

2

投诉处理率、满意率达不到标准的各扣1分。

32

市场开办者应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

未约定赔偿办法、未建立先行赔偿基金、未实行先行赔偿的各扣1分。

33

信用建设(20分)

制订经营户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信用奖惩制度。

3

未制订一项扣1分。

34

建立信用培训组织机构,对经营者信用培训有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形式,并建立台账。

2

未建立机构、无计划各扣1分,未明确培训内容、未建立台账各扣0.5分。

35

市场开办者实施信息化管理,开发应用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

3

未开发应用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扣2分,系统(或模块)不符合市场信用管理要求扣1分,应用简单应付的扣1分;无信用档案每户扣0.5分。

36

设定信用征集范围和内容,并制作经营户信用征集表,向相关部门征集经营者信用信息,将征集的信用信息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

3

未设定信用征集范围和内容、未制作信用征集表各扣1分,未向相关部门征集信用信息每件扣0.5分,应录入而未录入系统(或模块)每件扣0.5分。

37

市场经营者积极参与信用评价。

1

未主动申报参与每户扣0.5分。

38

运用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对市场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A级以上经营户达95%以上,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3

应运用而未运用系统(或模块)扣1分,未进行信用评价每件扣0.5分;A级以上经营户未达85%扣2分,达85%但未到95%扣1分;未公示结果扣1分。

39

制定市场内经营户“星级信用商户”等评选管理办法,开展“星级信用商户”或“文明经营户”等评比活动。

3

未制定办法扣1分;每年未开展评比活动扣2分,活动流于形式扣1分。

40

市场开办者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文明的宣传教育。

2

检查宣传教育台账的记录,未开展此项工作扣2分,未按规定开展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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