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型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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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体规范(20分)
| 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实施方案。
| 2
| 未建立组织机构不得分,组织机构不健全、无实施方案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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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定和落实市场信用管理八项制度并公开公示:1、检查验收制度;2、台帐登记制度;3、市场公示制度;4、先行赔偿制度;5、质量承诺制度;6、合同管理制度;7、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8、信用管理制度。
| 3
| 制度详细具体并以上墙或活页平台、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公示的得3分,制度每缺少一项扣0.5分、不详细具体每项扣0.3分,未公示的每项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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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置各类创建活动电子台帐、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市场经营户基本情况台账;2、重要商品管理情况台账;3、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台账;4、消费者投诉台账;5、信用管理教育培训台账;6、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台账;7、品牌管理台账;8、星级信用商户或文明经营户评比台账。
| 4
| 未设置电子台账、资料或未按规定保存的每项扣0.5分,不详细具体每项扣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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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开办者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档案室(或档案柜)、消费者服务台,在互联网上建有市场主页开通信息互联网络。
| 3
| 未设办公室扣1分,未设档案室(柜)、消费者服务台各扣0.5分;未在互联网上建立市场主页扣1分,应更新而未及时更新信息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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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牌)或者电子信息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消费警示和提示、入场经营者的奖惩等信息。
| 2
| 未设立公示栏(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不得分,每少公示一项内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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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场开办者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及变更登记手续。
| 2
| 未悬挂扣1分,未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扣0.5分;未及时办理年检扣1分;未及时办理变更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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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场开办者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依法签订入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履行对场内经营者日常管理的义务。
| 2
| 抽查档案20户:未依法审查资格每户扣0.5分,未签合同每户扣0.5分,合同中未约定责任和义务扣0.5分、有“霸王条款”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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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场内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按核准登记事项经营。
| 2
| 现场抽查10户:未办照每户扣1分,未悬挂、未按核准登记事项经营每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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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品质量(25分)
| 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承诺书。
| 2
| 现场抽查10户:未签订承诺书每户扣1分,未签订达3户的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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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
| 3
| 查看检查台账,缺漏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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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化管理等方式监督检查场内经营者的商品质量,形成电子台账、记录。
| 2
| 未采用电子化管理方式监督检查不得分,未形成电子台账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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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场开办者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商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公示。
| 2
| 应配备而未配备检测设备、人员扣2分;应检测而未检测扣2分,检测频率低扣1分;未及时公示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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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场内经营者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2
| 核实查证:有前述情形的每起扣1分,达3起的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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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场内经营者做到商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审验供货者商品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证件。
| 3
| 现场抽查10户:无进货查验记录、未索证索票每项扣0.5分,达3户的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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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场内经营者建立商品进(销)货台账,妥善保管台账,台账及购销发票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主动配合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台账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3
| 现场抽查10户:未建立台账每户扣1分,未妥善保管台账及购销发票或保存期达不到要求每户扣0.5分;不配合监管的每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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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场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出具销货凭证,提供质量承诺卡(书),开展售后服务,落实“三包”制度。
| 2
| 现场抽查10户:未出具销售凭证、承诺卡(书)、未落实“三包”制度或售后服务每次扣1分,前述行为达3户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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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销售,主动下架退市,对销售的不合格退市商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退款或赔偿,并做好相关记录。市场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4
| 未按规定停止销售或下架退市每次扣1分,对不合格退市商品不执行退款或赔偿每次扣1分,有上述情况达3次的取消参评资格,无记录每项扣0.5分;不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的,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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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场内经营者不严格执行相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导致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2
| 调查核实,发现1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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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营秩序(25分)
| 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以及市场经营秩序、卫生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入场经营管理等市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3
| 查处制度文本和检查台账,缺漏一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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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场开办者定期对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是否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 3
| 检查查验记录:无查验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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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场开办者将场内经营者知名商品经营情况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登记管理档案。
| 2
| 知名商品经营准入情况应录入而未及时录入系统(或模块)每户扣0.5分,未建登记管理档案的每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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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场内经营者经营驰名商标商品、著名商标商品等知名商品的,应向供货者索取商标注册及相关文件。
| 2
| 现场抽查10户:未索取商标注册及相关文件每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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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场内经营者应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场开办者提供所经营知名商品的相关证件及资料。
| 2
| 不提供经营知名商品相关证件及资料每户扣1分,未及时提供每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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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场内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不在知名商品范围的,不得擅自冒称为知名商品。
| 2
| 现场检查:冒称知名商品的每户扣1分,达3户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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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场内经营者做到商品明码标价,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
| 3
| 未做到每户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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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场内经营者用语文明,礼貌待客,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不弄虚作假和欺骗消费者,不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
| 3
| 现场暗访10户:有前述情形的每起扣1.5分,达3起或当年被媒体曝光1起并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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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场开办者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2
| 不配合查处的,发现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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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场内外整洁有序,科学合理划行归市并设置营业区位分布图,店(摊、柜)牌标识及广告规范,商品陈列规范、分类明晰。
| 3
| 不符合标准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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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消费维权(10分)
| 设立消费者投诉点,并公示投诉电话。
| 2
| 未设投诉点扣2分,未公示投诉电话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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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或举报,并做好台账记录,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消费者投诉等信息档案应当保留不少于二年。
| 3
| 未受理每件扣1分、记录不全的每件扣0.5分,受理消费投诉不正常、未建立档案、未按要求期限保留档案的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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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消费者投诉处理率应达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8%。
| 2
| 投诉处理率、满意率达不到标准的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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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场开办者应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 3
| 未约定赔偿办法、未建立先行赔偿基金、未实行先行赔偿的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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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信用建设(20分)
| 制订经营户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信用奖惩制度。
| 3
| 未制订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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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建立信用培训组织机构,对经营者信用培训有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形式,并建立台账。
| 2
| 未建立机构、无计划各扣1分,未明确培训内容、未建立台账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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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场开办者实施信息化管理,开发应用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
| 3
| 未开发应用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扣2分,系统(或模块)不符合市场信用管理要求扣1分,应用简单应付的扣1分;无信用档案每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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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设定信用征集范围和内容,并制作经营户信用征集表,向相关部门征集经营者信用信息,将征集的信用信息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
| 3
| 未设定信用征集范围和内容、未制作信用征集表各扣1分,未向相关部门征集信用信息每件扣0.5分,应录入而未录入系统(或模块)每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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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场经营者积极参与信用评价。
| 1
| 未主动申报参与每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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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运用信用管理系统(或模块)对市场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A级以上经营户达95%以上,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 3
| 应运用而未运用系统(或模块)扣1分,未进行信用评价每件扣0.5分;A级以上经营户未达85%扣2分,达85%但未到95%扣1分;未公示结果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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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制定市场内经营户“星级信用商户”等评选管理办法,开展“星级信用商户”或“文明经营户”等评比活动。
| 3
| 未制定办法扣1分;每年未开展评比活动扣2分,活动流于形式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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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场开办者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文明的宣传教育。
| 2
| 检查宣传教育台账的记录,未开展此项工作扣2分,未按规定开展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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