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州县市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各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搭建农村社会化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组织管理工作。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十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金融服务。各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逐步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切实缓解供销合作社企业融资困难。对供销合作社属企业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八)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与农村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对待,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土地征用、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广泛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六、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九)加强供销社建设。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是重要的涉农部门,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快我州未成立供销社的县供销社的组建工作,保证全州供销社系统为农服务相关政策的全覆盖,进一步提升供销社合作社为“三农”提供更全面、更广泛服务的能力。各级供销社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