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参与创新农村现代服务组织。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合作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四、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三)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采取经营者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十四)着力壮大社有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等传统行业优势,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社有企业联合发展,做大做强。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努力开拓新业务、新项目,延伸为农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加快县市社有企业的恢复重建,带动经营服务网络的恢复和发展。
五、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我州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考虑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由同级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方案,切实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尽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供销社社属企业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要统筹解决好供销社社属特困企业历史遗留的职工未参加“五项”保险的问题,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挂帐处理,以利困难企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