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重点。加强有关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并且有法律法规授权的项目,要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四)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执行法制统一原则,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面执行“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严格执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五)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备案信息工作平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