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契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使用权人主体不变的,只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对使用权人主体改变的,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
4.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发改、经委、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优先保证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
(二)土地优惠政策。
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改制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依法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按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在第一次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0%后,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缴完。
(三)信贷支持政策。
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其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四)奖励扶持政策。
1.对完成上市辅导、并经四川省证监局验收的拟上市公司,由同级财政对公司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证监会通过上市审核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企业成功IPO上市、募投资金到位后,用于本州范围内的募投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按募投项目使用募投资金总额的1%对公开募集前的发起股东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 300万元。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本市辖区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奖金的40%奖励给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其余60%奖励给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