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培植一批、储备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要求,实施分类指导,制定企业上市工作规划和企业上市融资培育与辅导计划,一企一策,制定上市培育方案,落实上市培育措施,确定上市地点、方式和进度要求。
(一)积极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工作。
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有上市潜力和意愿的企业,指导企业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政策要求进行产权重组和股份制改造,规范改制,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发展壮大和上市融资奠定基础。
(二)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指导服务。
对已初具上市条件的企业,积极协调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企业上市融资专家咨询小组,定期入驻企业开展上市诊断服务活动,协助分析、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和上市方式,引导其尽快启动上市计划,指导其做好规范工作,尽快进入上市程序。
(三)加快推进条件成熟企业上市进程。
对已步入上市程序的企业,要集中优势资源,积极帮助其做好上市申报材料的准备及有关方面的协调沟通和汇报工作,全力做好帮扶工作,支持企业尽快上市。
(四)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后备资源库。
积极开展企业上市融资工作调研,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后备资源库。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及企业上市的相关要求,对我州企业作全面调查分析,选择一批主营业务突出、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优势企业,跟踪调查,筛选入库,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育扶持。上市后备资源库内重点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每年调整一次。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扶持鼓励措施
为鼓励州内企业上市融资,对注册地在凉山州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给予以下优惠政策支持:
(一)财税扶持政策。
1.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规范过程中须补交各税的,根据先征后返的原则支持拟上市公司发展。即在上市规范过程中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并补交各税的,先按税收政策征收补缴各税,地方财政在当(次)年按实际补交的各税的地方留成额,拨付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
2.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经同级政府同意,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其减免的相关规费可以先行缓缴,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予以免缴。三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