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凉府发〔20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9〕11号)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加快发展、提高抗风险能力,保持全州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财政支持。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凉山州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减排、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困难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