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抓好抗震设防要求中的部门职责。认真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全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的意见》(凉府发〔2010〕9号),每个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设计作为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必备内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州和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发放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由州规划建设局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项目。全面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确保每个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和抗震设计要求。
(八)严格乡村公共设施和农村民居管理。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将农村防震保安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严格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全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的意见》(凉府发〔2010〕9号),加强对农村民居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把农村村民住宅特别是农村“三房”改造、彝家新寨建设和“新农村百村示范”项目、乡村公共设施纳入抗震设防管理范围,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 规划、设计和施工。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结合州规划建设部门设计的抗震构造参考图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州、县规划建设、防震减灾部门要结合省上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抓好全州的指导工作。
(九)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要按照《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全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的意见》(凉府发〔2010〕9号)要求,于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县市县城所在乡镇和重要集镇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要进一步强化已建成的房屋、水库、桥梁等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普查机制,落实抗震加固或改建、拆除的措施,逐步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对处于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积极推动抗震防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消能体系及轻钢结构、钢结构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