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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将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权授权给州安监局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将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权授权给州安监局的通知
(凉府函〔2010〕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经研究,州政府决定授权凉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行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州政府认为须由州政府或授权其他部门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外)。授权后,凉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此授权书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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