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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组织鉴定者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六)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州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或州市(厅)级以上领导作了肯定的批示。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州规划办。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州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审批书》原件,5份《专家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5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验收合格后,由州规划办发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州规划办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推进凉山州经济社会发展,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州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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