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搞好规划对接。
由州农办、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编制县市域30户以上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报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查通过后,再报州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规划要以项目为支撑,凡能整合到新村建设中的项目,规划编制时都要明确项目整合内容、资金额度。各级农业和涉农部门每年在拟定项目申报前,要根据全州和县市新村建设规划,把能整合的农业和涉农项目整合到新村建设中去。拟定申报或组织实施的项目须报经州新村建设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向上级对口部门申报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职能职责。
州农办负责指导县市新村规划编制、州级评审规划报批和严格规划执行工作;州级农口及相关涉农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制定新村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州发改委负责国家、省投资相关项目规划和资金对接;州财政局负责资金整合、资金拨付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必须对县市和州级部门上报项目是否符合新村建设资金整合进行把关;州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州纪委监察部门负责新村建设全过程监管;组织、国土、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移民、商务、卫生、司法、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供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着力构建齐抓共建、合力推进新村建设的工作格局。
(四)推行民办公助。
各县市在推进新村建设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由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农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突出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通过竞争立项,对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基层组织得力的地方,财政优先给予资金支持,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投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新农村建设。
(五)鼓励集体经济投入。
县市政府应引导有实力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里的能人,出资出力投入本村的新农村建设。
(六)引导金融资金投入。
各商业银行应积极支持我州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对新农村建设的农房进行改造,凡获得农房改造贷款的农户,州、县市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扶持。州、县市的涉农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引导州内各商业银行资金投向新农村建设,通过对农户、种养殖大户、农民专合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性担保,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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