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入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几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动物(猪、牛、羊)须具备免疫标识。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动物应具备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后的动物产品应具备县市境内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验讫印章,生猪产品还应具备由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跨县市销售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应具备由来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市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具备来源地A级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得跨区域销售其生猪产品。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应具备获得农业、商务、检验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畜禽及其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五、准入制度
(一)实行入市验证和检测制度。取得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及入境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以及专用标志进入市场,并实行定期抽检;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实行标识标志管理制度。对持有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及专用标志或经现场检测合格准予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标识、标牌销售管理制度。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分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须在包装上标明产地和生产(经营)者;未包装上市的农产品,须在柜台、摊位挂牌销售,标明产地与质量安全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