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 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建立州级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并负责与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森林支队、凉山军分区联系。
5.3.5 需要武警和驻凉山部队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4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航空、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任务,州级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州范围优先通行。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抗旱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州防办防汛抗旱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州防汛办储备的州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州内遭受较大以上洪水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州内遭受特大洪涝、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州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包括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用于抢险救助所必需的通讯器材。
4、干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
5、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
5.7.2 物资调拨。
1、州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拨州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调用县(市)储备的物资,如全州储备物资都不能满足需要,向省防指提出申请,申请调拨。调拨时应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防汛抗旱物资急需。
2、州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州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州防指下达调拨指令,由州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 资金保障
5.8.1 州财政负责调拨特大防汛、抢险应急、岁修和物资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县(市)进行防汛抗旱抢险及州管的江河防汛抢险。
5.8.2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9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有防洪抗旱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紧急防汛抗旱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抗旱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抗旱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技术保障
5.10.1 建设凉山州防汛抗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州防指、全州各县(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雨、旱、工、灾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州防汛抗旱信息快速、准确的传送到州防指。
3、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结合全州控制性水库调度,建设全州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洪水优化调度,为减灾和增益提供决策支持。
6、建立全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全州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10.2 专家库建设
按分级原则全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完善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州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1 培训和演习
5.11.1 培训
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州防指负责县(市)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县(市)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州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
4、驻凉山部队防洪抗旱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