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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灾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抗旱抢险。
  4.12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州委书记和州长或州委、州政府共同对灾区发慰问电,州委、州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县(市)的2/3以上乡、镇;
  2、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或一县(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州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州政府或州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县(市)的1/2以上乡、镇;
  2、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5-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一县(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5亿元以上;
  4.12.3 少数民族地区、较敏感地区受灾,标准可适当降低。
  4.12.4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州防指或其它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5 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参照上述州级慰问及派工作组的原则规定,确定相关标准,予以实施。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信息等,由州防指统一审核,按《凉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州防办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可参照州信息发布形式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抗旱期结束。
  4.14.2 在汛旱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4.14.4 防汛抗旱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凉山电信分公司、凉山移动分公司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旱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的责任。
  5.1.2 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由州防办建立州级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县(市),乡(镇)按分级原则建立相应的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设州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仓库,州级重点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和抢险队伍。全州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及队伍服从州防指统一调度。
  5.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5.3.1 抢险队伍指基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旱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含中央、省驻凉山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驻凉山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以及专业防洪抗旱抢险队伍。
  5.3.2 县(市)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抗旱抢险队伍。
  5.3.3 县(市)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和与武警部队、当地驻军联系,必要时请求参加防汛抗旱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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