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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1.1 按全州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 州政府和州防指负责影响全州防汛抗灾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4 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出现超标准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垮坝失事;
  5、发生全州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州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州政府、省防指。按照有关规定派出工作组对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州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水文、气象有关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州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抗旱抢险措施。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州防汛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州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
  2、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灾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州防指。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州内一个流域发生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数县(市)多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垮坝;
  5、发生地区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相关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州政府、省防指。州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水文、气象有关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工作,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不定期在州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队,州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
  2、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州防指。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县(市)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一县(市)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中型、重点小(一)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非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单县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州政府、省防指。州防指密切监视汛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2、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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