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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及开展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及开展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凉府办发〔201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5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47号)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根据州委、州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组织开展全州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州地质环境条件十分脆弱的特殊性,以及近年来气候条件反常、人类工程活动加剧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带来的严峻形势,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和会理“8.30”地震对我州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远影响,切实增强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把握所辖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状况和防治工作现状,做到心中有数。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控联防、全民参与的临灾避险的做法和机制,建立落实分系统、分层级防范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责任主体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地质灾害排查、监测、预报、应急处置以及隐患治理、避让搬迁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最大限度地保障其所需的人、财、物,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落实部门职责,全面开展汛前防灾检查、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
  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次生地质灾害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9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的通知》(凉府办函〔2010〕9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修订)〉的通知》(凉府办函〔2010〕18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防灾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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