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精心组织。州政府已成立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也要成立以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副县市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机构,及时作出具体安排,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会同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保后养老金的发放,县市财政部门要确保足额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充实经办力量,提高经办能力,加强基层平台和网络系统建设。
(三)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社保(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新农保经办规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挡案管理,准确记录参保者权益,切实做好待遇发放工作。
(四)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建全挡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参加新农保工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年1月30日前向当地财政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社保局提供本辖区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花名册,每月5日前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增加和减少人员花名册。
(五)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及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