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凉府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提高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就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紧落实。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州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待遇领取
(一)自本《意见》实施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新农保,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二)自本《意见》实施后,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县的已参加新农保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复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相关待遇领取的规定。对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低保救助,经民政部门核实清理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农保)经办机构应追回其获取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政府补贴
已纳入国家试点的西昌、布拖、木里3县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尚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州级财政对安宁河流域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冕宁5县按综合补助水平5%进行补助,普格、昭觉、金阳、雷波、美姑、甘洛、越西、喜德、盐源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综合补助水平10%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