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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现场调查。在县市国土资源、应急、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成的核查小组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应急调查报告》、《成功避险报告》内容,形成奖励申报材料,由县市政府上报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初审。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财政、应急、纪检监察等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对县市上报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拟表彰奖励建议方案。
  (四)复审与公示。州政府组织对初审结果和拟表彰奖励建议方案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与拟表彰奖励方案在凉山日报、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和成功避让地质灾害灾情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情、险情;成功预警并组织人员疏散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信息;避免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五)表彰奖励决定。复审结果与拟表彰奖励方案公示期满后,根据反馈信息,由州政府作出表彰奖励决定。
  第九条 州政府在州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成功避险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成功预警并避让地质灾害奖申报、评选、审定、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有功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 问 责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问责与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未按规定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履行有关职责义务的;
  (二)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等规划时,未按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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