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对个人的奖励数额应不低于成功避险奖金总额的50%,且个人奖金总额中的60%应奖给首先发现险情、临灾前兆,并报告、发出撤离避险信号和成功组织撤离等有功人员;对单位的奖励,原则上应控制在奖金总额的30%以内;奖金余额应专项用于成功避让地质灾害所在乡镇的后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年度目标考核奖。
州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为对各县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根据州政府对各县市政府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考评结果,对照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五条线”建设、“五到位”活动等情况,结合日常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综合成效,设年度目标考核一、二、三等奖,由州政府分别奖励11万元、9万元、7万元。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用该奖金奖励防灾工作有功单位和个人。
一等奖:全面完成与州政府签订的《年度地质环境保护暨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书》明确的任务,考核分值92(含)以上;全面达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标准和“五条线”建设要求;无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实现了“有灾无害”和“大灾小害”的防灾工作目标。
二等奖:完成与州政府签订的《年度地质环境保护暨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书》明确的任务,考核分值82(含)- 92分;达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标准和“五条线”建设要求;无预案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基本实现了“有灾无害”和“大灾小害”的防灾工作目标。
三等奖:基本完成与州政府签订的《年度地质环境保护暨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书》明确的任务,考核分值70(含)- 82分;基本达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标准和“五条线”建设要求;无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
报批程序:县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奖由各县市政府对照评选条件,在自检、自查、自评基础上向州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工作总结和评奖等次申请;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和打分标准,严格考评,并将初步评选结果和初步奖励方案报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复审,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州政府审定。
(三)州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奖。
对出色完成职能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宣传培训、督导检查、排危除险、应急救援、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州级部门,设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集体一、二、三等奖,由州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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