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防灾工作责任、制度、措施和工作落实,调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识灾防灾能力,有效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凉山州人民政府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凉山州境内从事或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及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和问责的组织领导。州及县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奖励和问责的实施。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奖励和问责,以及对成功避免中型以上(10人以上人员伤亡)灾情的典型避险案例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防灾单位、个人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市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奖励和问责,以及对成功避免小型(10人以下人员伤亡)灾情的典型避险案例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防灾单位、个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