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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的通知

  --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
  --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健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全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浓厚,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
  --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法律服务体系完备,社会治安良好,社会信用制度基本健全,安全、诚信、规范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建立。
  二、加强政府立法,完善制度建设
  (四)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科学合理地制订立法计划。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年度立法项目,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有创新”的立法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继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重点加强改善民生、健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政府自身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立法,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制度,逐步改革项目的提出机制,增强政府主导的作用,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避免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工作机制。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群体的意见,使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六)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实施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估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察其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全面推广立法前、后评估工作。
  (七)坚持立、改、废并重,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修改、废止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不符合群众意愿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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