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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意见

  3.伐前告知制。采伐实施前,将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或采伐实施负责人并签字,警醒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实行采伐责任制。明确申请人或采伐实施者的责任,申请人或采伐实施负责人对采伐负全责。
  5.实行伐中检查制。县森林资源监管人员对成片采伐实施情况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6.伐后验收制。由林政、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是否存在越界采伐和乱砍滥伐现象。
  (五)坚持凭证采伐。
  除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其余林木应由林权所有人本人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四、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集体林的流转是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的集中体现。要正确引导林农规范林权流转,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林农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各县市要根据县情和林情,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权,可以由林农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流转收益归个人。已流转给他人的林权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征得原承包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权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户和个人拥有的林权在流转时是否需要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二)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权流转,要把好三关:一是民主决策关。集体林的流转村组要成立5人以上的林权流转工作组,研究制定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林地的地点、四至界线,提出流转方式、流转年限和流转底价,流转方案依法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5天。二是资产评估关。对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或价值100万以上的集体林,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林权流转,若经过民主程序,对资产价值认定一致,形成书面决议的可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若对资产价值达不成一致的,原则上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三是方案审批关。按照《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上报的集体林权流转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合法、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在确保大多数群众满意的情况下,依法对林权流转方案予以批复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对未取得林权证但已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予以维护;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者村民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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