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意见
(凉府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函〔2010〕169号)要求,现就我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林权归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巩固完善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成果
  各县市要认真查找改革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差距,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
  (一)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认真梳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
  (二)未将集体荒山、自留山、私有林纳入改革范围的县市应加快进度,全面纳入改革范围,尽快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
  (三)对改革中的矛盾纠纷进行再排查再调处,调处成功一起、改革一起,确保林区和谐稳定。
  (四)按照州政府对木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意见》的批复要求,木里县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务必于今年10月底以前全面结束。雷波县和冕宁县未完成集中林权制度改革的16个乡的主体改革务必于年底前结束。
  (五)林权档案是今后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各县市需将主体改革中不同时期和阶段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整理完善,按照档案局的要求进行复制、装订和移交。抓紧进行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数据和图面汇总,建立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数据库,加快林权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
  三、探索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只是明晰了所有权。林权所有者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尚未得到真正意义的落实和解决。为此,各县市要对林木采伐管理进行积极探索和改革。
  (一)放宽商品林采伐限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